碭山**劃局辯稱,1、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不是涉案合同的主體,訴訟主體不適格;2、涉案合同項下土地系征收的國有土地與原告無利害關系;3、原告訴請的事實與理由不屬實,不應該采信。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移動通信宿州分公司辯稱,1、兩被告之間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被告也是按照審批流程辦理的土地使用證,現該宗土地產權歸屬于鐵塔公司。其余同碭山**劃局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蔡**向本院提交的證據2協議書、證據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證據4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6撤訴申請書、(2018)皖13行初263號民事裁定書及碭山**劃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6領取補償款憑證、證據7原告書寫的材料、證據8土地出讓合同,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雙方有爭議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蔡**提交的證據5情況說明,證明碭山縣人民政府沒有征收或者征用原告的宅基地。碭山**劃局提出異議,認為內容不詳細,無法...(本文書還有322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