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于****年**月5日,原告濱江公司與被告蘆嶺鎮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埇橋區縣鄉公路升級改造工程x057墩馬路,路段全長6.278公里,改造后路基寬度7.5米,路面寬度6.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該工程合同價為人民幣71088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濱江公司進場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案涉工程路面寬度經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批復變更為5米,并于****年**月由原告、被告、埇橋區縣鄉公路局、監理單位、埇橋區交通局、埇橋區交通質監站對案涉工程組織了竣(交)工驗收,于****年**月22日由原、被告、監理單位、質監站辦理了《公路工程交工證書》,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年**月23日宿州市埇橋區審計局作出審建報(2015)177號審計報告,該工程的審定...(本文書還有169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