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辯稱: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我與朋友趙**去原告經營的飯店吃飯,是本案原告的妻子黃某先打的我。
被告趙**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辯和舉證,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黃某與其丈夫張**在淮北市杜集區礦山集街道團結巷經營一家名為“茂義”的飯店。****年**月21日19時20分許,王**、趙**等人在“茂義”飯店吃飯。結賬時,王**與黃某因煎餃費用發生爭執,王**用拳頭朝黃某嘴部打了一拳。旁邊的張**遂上前一拳將王**打倒在地,王**與張**互相廝打。此時,趙**從包廂內出來與王**一同毆打張**。張**的父親張宜軍在拉架過程中被趙**踢了一腳。張**于****年**月21日晚22時在淮北市...(本文書還有115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