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仲***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昆山力***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蘇0583民初15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仲盛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由力天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系爭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及協議書并不屬于“流押”,理由如下,1、仲盛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的預售登記并非基于抵押的法律關系,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就反擔保債務的結算、清償的《協議書》,是雙方就債務的清償方式及和支付方式的安排,其與抵押的區別在于:首先,雙方就應償的確然債務作了整理結算,而抵押設立是僅對擔保范圍的或然債務予以約定。其次,雙方就用于抵償債務的不動產的價格作了確認,且該價格是結算時的市場價格,而流押的最大特征是不對抵押物或者流押物的價值給出公允的計算,而直接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因此,本案所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抵押關系,也非流押關系。2、涉案協議書并不滿足流押性質,不應當以此認定涉案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流押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直接約定債務無法清償時,直接轉移抵押物所有權。而本案中,協議書并非該等法律規定描述的流押行為,而是確認房屋買賣,以購房款沖抵債務,相關款項經過計算確認,不存在直接轉移物的所有權的行為。雙方簽署協議書時并未就系爭房屋形成抵押法律關系,不滿足流押的前置條件。3、涉案協議書經過公平合理的結算,并未損害力天公司的權益。擔保法規定流押無效的情況,是基于流押可能導致用于清償的抵押物的價值大于債權,導致損害其他債務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產生,但本案中不存在相關情況,理由是,本案所涉債務和用于沖抵債務的房屋價格均經過結算,金額明確、合理,房屋出售價格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債權與房屋沖抵價格一致,不存在低價處理房屋的情況。以購房款沖抵債務的協議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本文書還有792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