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啟尚公司答辯稱:由蘭慶墊付的稅款,應從租金中扣除并返還給蘭慶。
被告建行淮南分行答辯稱:1、根據建行淮南分行與啟尚公司簽訂的合同及法律規定,建行淮南分行同意支付租金;2、2016年建行淮南分行收到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2016)八執字第20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從****年**月6日起暫停支付啟尚公司的租金,建行淮南分行不支付租金是配合法院執行,沒有過錯及責任,對于原告訴請的訴訟費建行淮南分行不應承擔;3、根據建行淮南分行和啟尚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物業費由啟尚公司負擔,但2016年和2017年的物業費,啟尚公司均沒支付,由建行淮南分行墊付,故請求從租金中扣除墊付的物業費,物業費每年5400元,合計10800元。
被告錦堂分公司未答辯。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被告啟尚公司、建行淮南分行無異議。
證據2、原告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證明證本案所涉不動產系原告所有。被告啟尚公司、建行淮南分行無異議。
證據3、《紫金時代廣場商業委托經營合同》復印件,證明原告范**與錦堂分公司具有房屋租賃關系,并約定相關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被告啟尚公司、建行淮南分行無異議。
證據4:民事調解書復印件,證明原告范**與錦堂分公司于****年**月28日解除了委托經營關系。被告啟尚公司、建行淮南分行無異議。
證據5、一層房屋平面圖復印件。證明原告擁有產權獨...(本文書還有557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