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14日晚,被告人曹**、李*組織被告人曹**、曹**、曹**等十余名村民攜帶叉子、鐵錘等工具在李*的加油站處集合,曹**以郭某進行清淤作業時非法采砂,會導致村沿岸土地下沉為由,提議去砸抽砂的船只。后曹**、李*帶領曹**、曹**、曹**等十余名村民持叉子、鐵錘等工具,乘渡船至淮南市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焦崗湖鎮元新村旁濟祁高速淮河特大橋下,并登上“紅旭003號”船。被告人曹**、曹**、曹**在曹**、李*的安排和指揮下,持鐵錘對船上的柴油機、液壓設備、水箱等進行打砸。經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和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評估,“紅旭003號”船上的機件、物品被損毀價值為2912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1、被害人郭某的陳述;2、證人曹某3、曹某1、曹某2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曹*...(本文書還有1404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