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與被申請人上海**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年**月21日作出的閔勞人仲(2016)辦字第2607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確定被申請人上海**公司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申請人陳**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6,800元(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7,000元(稅后)、****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1,250元(稅后)。因義務人...(本文書還有452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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