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辯稱,原告在該事件的起因中占主要責任,是因為原告辱罵被告母親而引起的,事件發生后,被告主動探望原告,并給付原告5000元,原告傷殘鑒定為10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本案是在安徽壽縣審理,即使需要賠付殘疾賠償金,也應當按照審理地的標準進行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9日,王**開車行駛至壽縣三覺鎮顧崗村四岔路口時,停放的三輪車擋住去路,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常**與王**發生毆打,造成王**多處軟組織受傷,左側鼓膜穿孔。住院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2元。****年**月13日經司法鑒定王**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30日,營養期7日。***...(本文書還有57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