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楊**辯稱:1、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不存在糾集十多人一起毆打原告的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沒有提到被告糾集十幾人一起毆打原告。真實情況是原告說話帶臟字,引發雙方互毆,被告也被原告打傷,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2、醫藥費是原告治療自身傷情必須的花費,且大部分醫療費系重復主張,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退一步說,即使由被告承擔,也應當按雙方過錯程度分擔。原告主張的住宿費和交通費過高,且不是原告必要且合理花費。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任職于哪一家公司,工資多少,因此原告關于誤工費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醫療費發票中,已經包含住院期間護理費,原告關于護理費的訴請屬于重復主張。法律沒有規定誤餐費賠償項目,原告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即原告提交的1號證據身份證復印件...(本文書還有296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