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未作答辯。
王**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證、兩份借條證據,被告黃*均未予質證,對王**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王**和黃*系鄰居關系,黃*于****年**月2日和****年**月12日以做經商為由分兩次共向王**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條2份,內容分別為“借條今從王**處借到人民幣貳萬元整,承諾于****年**月5日歸還,月息3分。今借人:黃****.7.2”、“借條今借到王**人民幣肆仟元整,和上借條一起還,月息叁分。今借人:黃****.7.12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王**承認黃*共償還1300元利息。王**經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本案黃*向王**借款有借條為證,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王**要求黃...(本文書還有85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