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與被告曹**、劉**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年**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年**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劉**于****年**月16日申請對被告曹**提交的收到條中“劉學法”的書寫時間以及收到條中其他字跡的書寫時間進行鑒定;對“劉學法”的簽名的真偽進行筆跡鑒定****年**月25日,無錫江南司法鑒定所作出江南司鑒所(2017)文建字第1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檢材簽名“劉學法”筆跡與樣本1至樣本5上簽名“劉學法”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2.上述檢材上筆跡系藍色圓珠筆書寫形成,由于該案未提供、配置相應時間鑒定筆跡樣本,故上述檢材上筆跡缺乏書寫形成時間鑒定的條件被告曹**于****年**月1...(本文書還有164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