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董*與被申請人上海**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年**月21日作出的閔勞人仲(2016)辦字第2577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確定被申請人上海**公司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申請人董*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3,250元(稅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6,250元(稅后)、****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間平時延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091元(稅后)、****年**月1日至...(本文書還有48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