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缺席,未發表意見。
被告萬順勞務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務用工關系;被告公司與被告胡**的工程已進行了結算,被告已將所有工程款支付被告胡**;涉案原告起訴的款項并非原告一人的勞務報酬,還有其他人的,原告無權代表其他人主張所有勞務費;綜上,原告的勞務報酬應由被告胡**支付,與被告公司無關。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被告河南省***限公司承建了正商華鉆灣景5號樓工程。同年7月10日,該公司與被告胡**簽訂《勞務(粉刷及地坪)施工協議》,將該工程的粉刷及地面分項工程的施工分包給被告胡**。后胡**找到原告,由原告找工人對該工程的混凝土地坪進行施工,工人工資按天計算;根據原告記錄工人的出勤情況,由被告胡**安排專人統一發放。
****年**月13日,被告胡**向原...(本文書還有106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