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醫院辯稱:1.鼓樓醫院與名城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鼓樓醫院并非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對人,不應作為本案被告被起訴。名城公司是與鳳陽明都醫院在****年**月16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雙方又簽訂道路及下水合同補充協議,自始至終鼓樓醫院都不是合同的主體之一,因此,與名城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本案適格被告。2.鳳陽明都醫院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對人其主體仍然存在,并不存在名城公司所稱的被并入鼓樓醫院的情形。鳳陽明都醫院的社會組織類型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其現在登記狀態為撤銷,并不是注銷登記,并不意味著該單位不存在,只是不得再以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從事法律許可的各種活動。名城公司明顯搞混了撤銷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概念,才做出不符合事實的判斷。3.名城公司要求鼓樓醫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擔連...(本文書還有176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