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呂**辯稱:涉案房屋是聯合建房所得,****年**月18日,周**、余某甲(周**妻子的弟弟)與張**分別簽訂了聯合建房協議,約定周**、余某甲每人分一套,房屋建成后,張**已經按照協議的約定將104室分給了余某甲,將204室分給了周**,周**自己想要兩套,除應得的204室之外,還占有了104室,但多次訴訟均已敗訴;202室及104室均不是周**應分得的房屋,周**按照聯合建房協議僅能分得一套房即204室,其已經實際分得并居住至今,再次起訴要求房屋補償60萬元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周**與余某乙系夫妻關系,系相山區余莊社區居民****年**月18日,周**與張**簽訂《開發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開發商品套房壹棟;甲方(周**)提供土地一處交給乙方(張**)開發,地址慶相橋南濉溪路東,面積約138平方米;甲方應保證乙方施工的順利進行,對甲方內部及與四鄰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甲方應全權負責,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該樓由乙方全部投資,自行組織施工;乙方負責辦理各項證件,費用...(本文書還有341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