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豐金屬公司辯稱,城建四公司沒有申請再審,對方人員是冒充的。涉案債權是真實的,請求維持原調解書。
第三人瑞豐恒基公司述稱,債權轉讓是真實合法的,要求繼續履行債權轉讓協議,維持原調解書。
再審期間,城建四公司因股東糾紛出現持有兩種相反意見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其中代表城建四公司***.5%股份一方不服(2010)濰商初字第68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并委派城建四公司法務部長郭壽明、律師馬曉明參加訴訟,所持授權委托書由城建四公司副董事長于天恩在法定代表人欄簽字,加蓋城建四公司(帶編碼110****008573)公章。經查,該公章系****年**月25日經北京市公安局審批刻制。郭壽明、馬曉明為證明其受托合法性,提供以下證據:1.北京市企業信用官方網站記載的工商登記注冊基本信息一份,載明城建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于天恩,登記狀態為開業。2.經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公證、于天恩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聲明》各一份,聲明“除上述指定訴訟代理人(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壽明、馬曉明)外,本人(即于天恩)從未委托其他任何人員作為城建四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出庭訴訟”。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57、58、59、6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因瑞豐恒基公司違約導致資產重組協議解除的事實,城建四法定代表人于天恩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和民事活動。
代表城建四公司***.5%股份一方認為,原審調解書是城建四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城建四公司并未申請再審,請求維持調解書的效力。該方委托城建四公司的董事總經理陳偉、員工刁光楠參加訴訟,所持授權委托書載明法定代表人為陳偉,并加蓋城建四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備案的公章(無編碼)。陳偉、刁光楠為證明其受托合法性,提供以下證據:1.****年**月17日城建四公司第三屆第十...(本文書還有688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