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1、試用工協議(照片),落款處甲方印章為“北京城***任公司合同專用章”,公章無編碼,乙方簽字為王**,協議主文內容中未見有用人單位名稱及勞動者姓名,試用期待遇載明為每月8000元,餐補每月900元;證據2、微信往來記錄截屏,該證據顯示微信往來對象為“人事部周林”,內容顯示對方要求王**進行入職登記,但未能顯示用人單位名稱等信息;證據3、微信轉賬記錄,該證據顯示王**曾向微信名“展翅飛翔”的微信用戶轉賬1000元,王**于庭審中出示該證據原始載體,但無法顯示“展翅飛翔”的微信號碼;證據4、微信往來記錄,該證據顯示微信名為“-文韜武略”的微信用戶曾向王**轉賬200元,備注信息為“預支工資”;證據5、微信個人信息截屏,該證據顯示微信號為“×××...(本文書還有164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