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集團公司辯稱,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王**的訴訟請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已經與公司核實過,沒有王**這個人,庭審中出現的人員也并非我公司員工,試用工協議中的章并非我公司的章。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主張于****年**月9日入職城建集團公司,其通過58同城網站發現招聘信息,由周某招聘入職,與周某協商其月工資標準為8000元;其工作至****年**月29日,因未支付工資離職。王**為證明與城建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試用工協議(照片),落款處甲方印章為“北京城***任公司合同專用章”,公章無編碼,乙方簽字為王**,協議主文內容中未見有用人單位名稱及勞動者姓名,試用期待遇載明為每月8000元,餐補每月900元;證據2、微信往來記錄截屏,該證據顯示微信往來對象為“人事部周某”,內容顯示對方要求王**進行入職登記,但未能顯示用人單位名稱等信息;證據3、微信轉賬記錄,該證據顯示王**曾向微信名“展翅飛翔”的微信用戶轉賬1000元,...(本文書還有130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