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公司承認譚鈴、劉釗買房等事實,辯稱:1、原告方主張以購房款為基數,按照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調整的標準應不超過日萬分之零點一,且不超過已付房款的百分之零點五為上限;商鋪按照年利率6%計算違約金的標準也過高,應予以調整;2、已接房的業主,對房屋已實際占有、使用和居住,應當依法對其占在使用期間的收益在其主張的交房違約金中予以扣減,根據原已生效的案件,順慶法院認為房屋租金在18-25元每平方米合理,我方要求按照此標準進行扣減;3、截止開庭之日,被告方已完成了所有房屋的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成的時間晚于轉移登記之日的,初始登記的違約金應計算至約定的房屋轉移登記之日;約定的時間在初始登記完成之后的,總金額應不超過原告已付房款的百分之零點五;4、轉移登記違約金計算時間的起點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而應當以業主實際接房時間再加上其滿足竣工備案書之后的時間,再加360天作為辦理轉移登記的時...(本文書還有284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