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之規定,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備案登記系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原、被告雙方合同約定中南公司應于****年**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案涉商品房,且必須滿足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即:取得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出具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滿足第十二條中市政基礎設施達到的條件??⒐を炇蘸细癫⒔泜浒傅怯浭巧唐贩拷桓兜姆ǘl件,而案涉房屋所在的樓盤直至****年**月25日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其未能在合同約...(本文書還有129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