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呂**辯稱:1.張**與周**簽訂聯合開發協議屬實,張**在涉案房產具備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下愿意協助周**辦理涉案房產的不動產登記;2.呂**與周**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呂**不承擔協助辦證的責任;3.辦理不動產登記所產生的費用根據雙方的協議約定應由周**承擔。
圍繞訴訟請求,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的舉證、質證。周**提交的(2017)皖0603行初xx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復印件),張**、呂**提交的聯合建房協議書(復印件,原件在(2019)皖0603民初xxx號卷內),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周**提交的開發協議書(復印件)已被后來周**與張**重新簽訂的聯合建房協議書取代,故份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周**系...(本文書還有112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