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徐*共同辯稱,本案件涉嫌套路貸,這個錢是原告轉給被告廖*5500元,剩余的錢被告就不知道了,現在我們是愿意把拿的5500元還給原告,我們一共拿了5500元,事后還給原告9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復印件、被告徐*微信、支付寶轉賬,被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因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借條復印件,證明被告借款事實,并自愿承擔違約的一切法律責任。被告稱是我本人寫的,但是有異議,當時我跟陳根還是朋友,陳根讓我幫忙借錢,但是當時我是未成年,就讓我找個成年人借錢,我就找原告借錢,這筆錢是套路貸的錢,一共借款8500元,從套路貸弄出來錢后,原告轉給我母親5500元,其余的錢就在原告處了,我就不清楚了。其余3000...(本文書還有111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