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與被告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孟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自****年**月開始,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微信及支付寶等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項,并且先后辦理了平安銀行信用卡、興業銀行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止****年**月10日,經原被告雙方核對,被告欠原告人民幣60000元,刷取平安銀行信用卡35000元,使用原告興業銀行信用卡辦理貸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年**月22日,被告以急需資金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請求被告歸還信用卡及上述借款,被告拒不返還。原告特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292500元;2、支付利息***.5元,****年**月10日以后利...(本文書還有197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