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杭州**公司(以下簡稱正晟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張**、杭州**品廠(以下簡稱潔華紙制品廠)、杭州**公司(以下簡稱鵬迅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年**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年**月21日召集當事人進行調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張**系潔華紙制品廠的負責人和投資人之一,也是鵬迅公司及正晟公司前身杭州正晟紙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從2006年開始,張**及其所在的潔華紙制品廠和鵬迅公司曾多次向郭**借款。****年**月4日,郭**催討該借款時,張**、潔華紙制品廠及鵬迅公司向郭**出具了借條一份,該借條記載:茲向郭**借款現金陸佰萬元正,借款期限三個月(即在****年**月4日止)并以杭州正晟紙塑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抵押擔保。如上述期限內未還款,自愿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對上述糾紛進行管轄。落款借款人欄為張**簽名及潔華紙制品廠和鵬迅公司公章。擔保人欄為張**...(本文書還有327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