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呂**因訴被上訴人南京市***備中心(以下稱江寧區土儲中心)、原審第三人南京市江****道辦事處(以下稱東山街道辦)、呂**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18)蘇0115行初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年**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呂**的委托代理人劉東、張美紅,被上訴人江寧區土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倪菁華,原審第三人東山街道辦的委托代理人王正伊、孫念,原審第三人呂**及委托代理人邢海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案涉房屋原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泥塘社區××家村,《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寧上私字第030504010號,所有權證載明該房屋為四間,建筑面積115.44平方米,該證由呂**于****年**月9日取得并持有。呂**與案外人呂**、張躍系兄弟關系。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江寧區土儲中心根據江寧政發〔2005〕166號文,于****年**月10日、****年**月13日就案涉房屋與呂**、張躍分別簽訂了面積為37.73平方米(以各自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后江寧區土儲中心對案涉房屋實施全部拆除。呂**以案涉房屋系其所有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于****年**月15日作出(2014)江寧行初字第87號行政判決,確認江寧區土儲中心在未核查案涉房屋所有權證且未與案涉房屋產權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對案涉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判決生效后,呂**于****年**月19日向...(本文書還有592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