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過程中,原告柏*變更訴訟請求:因當時起訴時借款未到期,現已經到期,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并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暫計算為***.6萬元(以16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自****年**月3日至****年**月3日,即利息1.6萬元)。
被告楊**、李**未予答辯。
原告柏*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證,被告楊**身份證,淮南市順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供證明,16萬元的《借條》及****年**月23日、****年**月10日的原《借條》,運輸公司提供的皖d×××××行駛證、運輸證復印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柏*陳述和經審查認證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柏*與被告楊**系朋友關系。被告楊**以家中需要用錢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年**月23日向被告楊**給付借款現金3萬元,楊**向其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今...(本文書還有116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