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張**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田*出具的借條一份,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條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2、本案事實:****年**月5日被告田*向原告丁**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丁**現金共壹拾萬元整。田*****年**月5日”。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曾還款。
本院認為,原告丁**與被告田*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雙...(本文書還有57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