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利公司辯稱:原告不按約定確定我公司實際工程量及按照審計結算付款,我公司有權不交接不退場不交付工程資料。我公司提出終止合同后原告并未配合我公司對實際工程量進行確認、工程價款進行審計。經多次要求,原告才于****年**月21日與我公司達成補充協議,同意對實際工程量進行確認、對工程價款進行審計,并約定審計暫定20日,審計后7日內付款,至今原告也未履行.我公司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的義務,當原告惡意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時,我公司則有權拒絕履行其繼續施工的義務,完全可以提出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原告先支付工程款,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恒基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年**月14日恒基城一期安置房施工承包實施合同,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由被告承包施工原告投資的工程;2、聯系函,證明被告向原告發出了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3、回復函,證明原告對被告要...(本文書還有122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