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羅**辯稱,****年**月22日我與原告的委托人李仕亮進行了結算,當時有火花街道辦唐主任及業主代表等人在場,結算的總計工程量是125520元,我已經支付85000元,春節時我又給李仕亮轉賬28000元,尚欠一萬余元是事實;****年**月到10月火花街道辦撥了50000元,注明給原告轉賬30000元,具體有沒有撥給原告我不清楚。我不欠原告工程款,已經付清。
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各方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年**月,原告楊**(乙方)與被告羅**(甲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為推進“南充市嘉陵區火花街道辦金三角住宅小區”工程項目,雙方就南充市嘉陵區火花街道辦金三角住宅小區拆房頂地面工程施工及有關...(本文書還有73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