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高*與被上訴人王**及原審被告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無棣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3民初3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王**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程序違法。王**多次重復起訴。2018年,王**曾就同一個案件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年**月5日立案。高*向一審法院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以(2018)魯1623民初824號《民事裁定書》做出裁定: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管轄。裁定做出后,王**并未提出上訴,該裁定書已經生效,并且未被再審撤銷。同年,王**再次在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向高*提起訴訟。這是高*就同一個案件、相同的訴訟請求、在已有一個生效裁決的基礎上第一次重復起訴。平谷區法院經審理...(本文書還有359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