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滕**在****年**月7日,購買興源公司開發的順慶區望天壩英倫城邦小區10幢2單元2-2901號,建筑面積為77.01平方米房屋一套,合同價款383,986元,滕**按合同約定通過首付加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按合同約定,因興源公司的責任導致滕**在****年**月30日交付房屋之日起360日內未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興源公司應當按日以已付房款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直至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止。但興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辦證義務,經多次催促,但仍未履行合同義務。
興源公司辯稱,其已經按約履行了配合辦證義務,不存在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第20條第三款的約定可知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登記,需要雙方協助配合,并不是興源公司一方承擔所有的辦證義務。如滕**無法履行提供辦證資料和支付辦證費用的義務,則興源公司在事實上也無法為原告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案涉房屋在****年**月17日,就已經具備辦理房屋交易過戶登記的條件,也在****年...(本文書還有132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