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冠城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黃山冠城公司關于黃山北海公館項目4#—14#樓項目決算審核報告。證據二、****年**月22日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黃山區北海公館4#、5#樓項目監理部、長江公司、冠城置業出具的4#—5#樓基礎土方回填情況說明。
各當事人除以上提交的證據,陳*、巢湖長江建設公司、黃山冠城公司還提交了以下證據:1.****年**月15日陳*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土方承包協議》;2.****年**月26日會議紀要;3.****年**月17日,有黃山區住建委、黃山區甘棠鎮,黃山冠城公司、巢湖長江建設公司、陳*簽字或蓋章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9.17紀要”)。
各方當事人對他方提交的身份信息、企業信息、****年**月30日陳*出具的收條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對北海公館4#—5#樓、6#—14#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年**月26日會議紀要、“9.17紀要”、(2019)皖1003民初48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本文書還有318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