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與被告浙江德***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順建設公司)、北京城***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建公司)、杭州上城****程指揮部(以下簡稱近江指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年**月8日向本院起訴,訴請:1.被告德順建設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2614.33元,退還保修金500927.07元;2.被告德順建設公司立即向原告退還保證金100000元;3.被告德順建設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202235.56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年**月1日暫計算至****年**月31日,之后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4.被告北京城建公司、近江指揮部對上述款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宋慧娟獨任審判。后因德順建設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年**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童家楨、鄭新杭、被告北京城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斌、馬曉明、被告近江指揮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怡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德順建...(本文書還有340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