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山東省榮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年**月13日以被不起訴人李**涉嫌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及畢某某、連某某、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分別于****年**月24日、****年**月12日二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年**月18日、****年**月28日補查重報。
山東省榮成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一)****年**月10日中午,被害人陳某某、劉某某、韓某甲、韓某乙等人在石島華東娛樂城唱歌時,因瑣事與練歌城陪唱小姐王某乙發生爭執,后李**在莊某某(已另案移送)的指使下,糾集程某某、畢某某、連某某、張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腳...(本文書還有60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