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史**、史**、韓**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按照2019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34,***.97元/年×20年=684,***.4元;2.喪葬費,68,305元/年÷12個月×6個月=34,***.5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韓秀萍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原告精神造成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35,000元,4.車損費1,000元;5.評估費100元,6.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河南省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21,***.57元/年×5年(原告韓**75周歲以上)÷6人(六個子女共同撫養)=18,***.64元,上述各項損失共計為772,***.5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南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101,***.51元,車輛損失費、評估費1,100元;下余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南市分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60%即{772,***.54元(原告的總損失)-101...(本文書還有87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