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被告楊**經營陽光種業,專門搞制種。2014年經人介紹原告與被告楊**認識,當年楊**供應原告7畝地的辣椒制種獲得了豐收。****年**月楊**向原告介紹了新的品種,稱該品種產量高,每畝至少產種子80-90斤,收購價300元/斤,每畝至少收入25000元,并稱一般產量在65斤以上,父本全部由被告楊**供應。原告種植5畝地的辣椒,****年**月5日開始授粉,花粉由被告方配送。****年**月16日,原告發現授粉所結的辣椒里面種子很少,有的根本沒有種子。原告當時就給楊**反映這一情況,被告楊**稱是被告丁*的人員在運輸花粉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但被告仍要求原告繼續授粉,如果原告減少工人或停止授粉,損失一概不賠償,繼續授粉所增加的人工工資等損失,被告同意賠償。原告5月底結束授粉,5畝地共生產種子***.1斤,由被告楊**收走。被告公司來人測產時,被告楊**告訴原告所有...(本文書還有118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