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宋**因與被上訴人周*、袁**、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197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裁定;2.請求二審裁定一審實體審理本案。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本案所涉及資金與刑事案件并無關聯。1.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借貸關系明確,有各方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明細為證。宋**向周*、袁**、周**出借款項的目的是用于償還周*在華夏銀行的借款。周*、袁**、周**自籌資金686744.17元與宋**出借的該筆借款實際全部用于清償了前述銀行借款。2.根據《借款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周*、袁**、周**保證其向宋**提供的資質、資信、財務經營狀況等所有信息、證照、契據證件等真實、準確、合法、完整、有效。周*、袁**、周**在申請借款時向宋*...(本文書還有292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