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在庭審中辯稱,吳**與張*已經通過電話及微信、短信方式解除合同,是雙方同意和認可的,在雙方合同解除后按照約定,張*如約將商鋪騰空交給吳**。吳**以種種理由不予接收,張*通過微信及電話聯系方式告知商鋪已全部清理完畢交付給吳**。吳**主張訴訟請求二、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8日,吳**(甲方、出租方)與張*(乙方、承租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商鋪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區盛世商貿城c7xx;租賃用途為商鋪使用;租賃期限三年,自****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每年租賃金額35000元,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的房租,第二年至第三年的房租要提前一個禮拜交,乙方付款按年度付款;乙方必須按照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到期不交視同違約,違約金10萬元;若甲乙雙方在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單方違約,應賠償對方一切經濟損...(本文書還有123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