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博發中心答辯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只看到了權利沒有看到義務,被告實際是把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了原告,原告自己放棄了土地使用權并且已經得到了補償,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承包費沒有依據。
第三人百善村委會答辯稱,原告訴請解除的合同已經經過第三人及百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原告進行充分協商,就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地上設施等進行測量評估,對價格達成一致后簽訂解除協議,涉案地塊已經被收回,原告再提出解除合同,我方認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與我方無關。
經審理查明:****年**月14日,博發中心(乙方)與百善村委會(甲方)簽訂《土地合作經營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所屬位于百善村東的養殖場,面積為10畝的土地同乙方合作,合作期限自****年**月15日至****年**月15日,共計50年,該土地合作費為每年每畝800元,50年土地合作費共計40萬元;甲方收到乙方首付土地合作費后,將合作土地交由乙方管理使用,甲方負責辦理該土地的土地使用證,辦理...(本文書還有218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