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汪*、何**與上訴人南充興***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1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汪*、何**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一審認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起止時間存在錯誤一、《補充協議》中涉及逾期辦證起算時間(即交付房屋之日起730日內辦證)的條款當屬無效1.《補充協議》中約定辦證時間與《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辦證時間不一致《補充協議》系興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該合同排除了買受人的權利,對買受人不利,應當認定無效2.《補充協議》的簽訂時間早于《房屋買賣合同》主合同的簽訂時間,當合同內容發生沖突,也應當以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為準,即應在交付房屋之日起360日內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二、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按約定交房之日起360天計算而非實際交付房屋之日起360日計算三、逾期辦證違約金的截止時間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截止買受人一審庭審過程中以明確表示應計算至實際辦證之日,一審法院認定的截止時間錯誤興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文書還有498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