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公司辯稱,不同意首建公司訴訟請求。第一,收到首建公司履約合同金,****年**月7日雙方簽署了分包合同,雙方有分包合同關系;第二,首建公司作為總包方,沒有收到業主方退還的保證金,且工程款還沒有結算完畢;第三,保證金是不計息的,城建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關于本案涉及的工程,已經完成且驗收完畢。關于保證金的退還條件,合同沒有約定必須發包人和城建公司完成結算后再退保證金,但是根據通常結算習慣,應當在結算后再退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本案首建公司于****年**月20日向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移送至本院。
首建公司于****年**月14日向城建公司支付500萬元保證金。
雙方對保證金涉及的工程存在爭議,首建公司主張系主體工程的保證金,城建公司稱系主體工程和樁基工程的保證金,雖然首建公司沒有參與主體工程,但進行了...(本文書還有86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