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石*提交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載明****年**月6日轉賬給“頂級豪宅系統門窗”3000元;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三張,載明與微信名為“頂級豪宅系統門窗”在****年**月6日聊天內容,“頂級豪宅系統門窗”陳述:要上分要求對方轉給其3000元。****年**月5日,雙方爭吵,微信名為“頂級豪宅系統門窗”用戶否認欠款。石*出示與微信名為“頂級系統門窗”用戶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并陳述“頂級豪宅系統門窗”即為“頂級系統門窗”,系黃**。石*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微信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的雙方即為本案當事人實名登記。
一審庭審中,石*陳述,雙方之間沒有借條。石*在南京某會所從事服務員工作,黃**到會所玩的時候與石*相識,黃**因朋友結婚需要“上份子”向石*借款。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黃**借款后沒有歸還過本金,也沒有支付過利息。
一審庭審后,石*提交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及寶龍手機連鎖興中門店出具的手寫充值證明一份,證明石*在其住處報警,及手...(本文書還有213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