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辯稱,1.出租給原告的庫房公共設施完善,被告作為出租方并無過錯。原告從2014年承租此庫房,至今五六年之久,期間也經歷汛期但從未進水,足以證明被告出租庫房的排水系統正常,符合使用條件。2.原告在訴狀中自認至****年**月15日上午7點前,庫房都沒有進過水,根據被告提交的南京氣象局****年**月13日暴雨預警截圖,此輪降水從6月13日夜開始,表明庫房的排水系統經受住了此輪強降水的考驗,排水正常,被告并無過錯。3.事發當日的庫房進水是周圍墻倒塌,積水如山洪般瞬間倒灌所致,原告所訴經濟損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原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4.當日室內積水沒有達到二十公分以上,最深處也就八公分左右,原告庫房存放的貨物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所主張賠償金額,無事實依據。5.被告在庫房進水后,采取了...(本文書還有175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