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因與被上訴人南充市***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1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劉*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劉*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由佳鑫公司負擔事實及理由:1、訴訟時效應從上訴人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30日后開始計算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中被上訴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行為從****年**月1日開始出現,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時間是上訴人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主張的違約金應從約定支付期限屆滿次日計算2、被上訴人出具承諾書,承諾2019年開始若不辦證,逾期一月增加1,000元的違約金****年**月22日,被上訴人出具承諾書,載明“翠林雅閣產權證前期各項辦理工作在本年底全部結束,并全面開展辦證工作,如因公司原因而不能為大家辦證,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年**月31日后每延...(本文書還有415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