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2、原告的醫療費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治療腦部的費用,一部分是治療左足第一趾骨骨折的費用。原告治療腦部的費用是過度治療,開具的藥物是治療抑郁癥的,且在此期間看了將近九家醫院,沒有轉院記錄和證明,被告認為該部分費用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原告在****年**月8日的出院記錄中并無趾骨骨折的任何記錄,且原告在骨科醫院治療左足期間,還往來南京與桐城奔波,因此原告無法證明左足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有任何的因果關系;3、原告主張的其他各項訴請要求過高,其對原告的部分訴請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8日7時30分許,被告劉*騎行電動自行車沿本市棲霞區學林路逆向行駛時,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張**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七大隊)處理,認定被告劉*負本次事故的全...(本文書還有360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