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肖**、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被告張**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年**月1日作出(2020)鄂0103民初3588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被告張**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張**不服,提出上訴。****年**月26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民轄終82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力,被告肖**及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露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肖**、張**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1699981.64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罰息(截止****年**月2...(本文書還有274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