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年**月19日,被告因維修車輛向原告借款15萬元。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六個月,如逾期未還,按月利率10‰計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還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告劉**主張其與被告劉**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有劉**親筆書寫的借條為證,應予認定。劉**要求劉**償還借款本金150000元,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本文書還有401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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