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丁**辯稱:首先,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訴請借款系1996年雙方合伙經營貨車,之后被告將貨車拖車變賣抵債,雙方當時已經結算,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但被告未將欠據收回;其次,無論該款是何種性質,2001年至今,已經19年有余,原告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最后,涉案款項與被告丁**無關,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丁**不應承擔清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有:欠據、電話錄音及文字材料各一份,證明被告胡**向原告借款28000元及近年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實。
被告胡**、丁**質證后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本文書還有158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