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北**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天眾公司)、黃**與被上訴人中國民生****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及原審被告徐**、張*、黃*、舒**、武漢長***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鼎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湖北天眾公司、黃**上訴請求:1、撤銷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14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湖北天眾公司、黃**不承擔責任;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承擔。事實與理由:湖北天眾公司、黃**并未與被上訴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聯保體授信合同》,也并未向被上訴人進行貸款;另外,即使上訴人湖北天眾公司、黃**、徐**等與被上訴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借款支用申請書》,但被上訴人并未向徐**及湖北天眾公司、黃**發放貸款,湖北天眾公司、黃**也沒有還款義務。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及判決錯誤,損害了上訴人湖北天眾公司、黃**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本文書還有334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