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向本院提供借條一份,內載:“因兒子陳徐龍在外做生意缺資金,特向陳**借現金叁萬柒仟元正。(***.00)月利息按2分計息借款人:陳**擔保人:陳萬個2003、8、14農歷2008年農歷12、26還人民幣陸仟正(6000)”。
本院認為,陳**向陳**借款3.7萬元,在償還6000元后不再償還,有陳**提供的借條及其庭審時的陳述為據,事實清楚,可予認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月利息按2分計息”,根據現有證據以及邏輯經驗、民間借貸慣例等判斷為當事人雙方對本案借款約定月利率按2%?,F陳**請求案涉借款自****年**月9日起至還清之日...(本文書還有600字未顯示)